4名新界村民,因宰殺所養狗只遭法庭判處入獄14天,是香港開阜以來,因食用狗只而被判入獄的首例。
高院法官湯寶臣判案時指出,他將原判法官判刑30天的刑期減為14天,只因過去均未有同類案件被判入獄。但為反映香港作為文明城市,大家都不認同宰食狗只這種殘忍行為,因而以後凡碰上同類案件,必須判處被告入獄。
愛護動物人士認為判處太輕,造成惡例
不過,不少愛護動物人士均認為判罰太輕,愛護動物協會發言人顏綺苓對減刑表示感到不可思議。她認為在上次判刑30天時已感太輕,今次上訴更獲減刑至14天,更是不可接受。
她續指出,去年已修訂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中,已規定虐待動物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的入獄3年,況且很多人都把貓狗視為家人,實在無法想像有人會把“家人”吃掉,這將開了一個壞先例,令下一代以為虐待動物是可以接受的事。
十八鄉事委員會主席梁福元則認為判處入獄14天已能讓人知道吃狗肉是不對。所謂“經一事,長一智”。不過,他又認為,村內已極少人吃狗肉,現時還在吃狗肉的,多數是新移民。
鄰居不滿暗中報警
成為香港開阜以來首宗因被控宰殺狗只食用的4名被告均是元朗小蕉老圍村村民。在去年(2006)11月12日,劉姓首被告擬把自己所養的兩隻狗宰殺,共自己及同村老友享用,於是約同分別姓廖及兩名姓貢的朋友到家來,4人合力將兩隻狗置入尼龍袋中浸死,然後加以分解,但事為鄰居所知,暗中報警。警方到場調查時,其中一隻已頭身分開,另一隻則正在被斬件。
事後,他們4人均被控宰殺及食用狗只罪名,原審裁判主任馬漢璋判處各被告即時入獄30天,使不少人包括各被告在內大感意外,於是他們提出上訴。
首判入獄才作減刑,後須反映人們厭惡
今日,高院法官湯寶臣指出:原審判刑官量刑並無錯誤,在過去,對於這種罪行,一向量刑較輕,未能反映社會人士對此等罪行的厭惡。所以裁定入獄6星期為起點,因認罪而減為30天是適量的,但因這次為判入獄的首次,故乃寬大處理,減為入獄14天。
不過,湯寶臣法官卻同時指出,香港是一個文明的國際城市,大家都不接受食狗肉這種不文明的行為。因此,他引用原審裁判官馬漢璋的判詞,正式作出指引,若案件牽涉多於一頭貓狗或虐畜等7項情況,便應考慮判處被告即時入獄,包括:
牽涉7宗罪可考慮判入獄
- 牽涉多於一隻貓或狗被宰殺。
- 屠宰手法兇殘或令貓狗受到虐待。
- 事件牽涉商業買賣。
- 宰殺非法取得的他人所養貓狗。
- 牽涉有其他人參與宰食貓狗。
- 屠宰貓狗地方或棄置殘骸的殘忍方法,足以令環境污染或影響衛生。
- 被告過去曾有相同犯案記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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