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用暴發戶的心態、阻擋窮人的婚姻人權”,迫於壓力,台“婚姻移民”政策三日三變。(臺灣)(4/3/2004)


三日內三次變易,臺灣當局今日下午經緊急會議後,宣佈無論大陸或外籍人士辦理“婚姻移民”,僅需38萬元新臺幣(約9.5萬港元或10.12萬元人民幣)的存款證明即可,而非原先所規定的500萬元新臺幣(約125萬元港幣或133.16萬元人民幣)。

當局被迫將驗資數額大降92%

新規定僅及3日前出籠的7.6%。

臺灣當局所以有如此急驟及巨大的變化,乃因當局於3月2日主管部門宣佈自3月1日起施行《大陸地區人士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辦法》,規定大陸配偶在台定居,必須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證明:

(一) 繳交最近一年平均每月薪資超過兩倍基本工資,即新臺幣31,680元(約7,920元港幣或人民幣8,435元)的薪資證明。

大陸配偶在台定居,竟要有500萬元新臺幣資財

(二) 在台不動產及不動產總值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的財力證明。

(三) 經“內政部”認定。

這一規定出臺後,引起與論、特別是兩岸有通婚家庭的激烈反對,一些立法委員也提出強烈批評。

與論指出:當局此項規定既侵犯人權、也妨害婚姻自由,認為是“用暴發戶的心態,

阻擋窮人的婚姻人權”。

與論譁然!認為有違人權與婚姻自由

臺灣《中國時報》社論嚴厲批評謂:新規定侵犯了民眾的居住自由、家庭婚姻權利,也冒犯了人格自主與人性尊嚴”。

在遭到排山倒海的聲討後,台當局宣佈新辦法將予3個月寬限期,若緩衝期過後仍無法提出財力證明,則會改由有關部門“從寬認定”!

但是,這一緩衝期的“緩衝”,仍難平息社會上的反對之聲,當局不得已,乃在今日舉行緊急會議,並宣佈了將財力證明的數額大幅度調低。


 



     
版權所有 © 2000 高行(國際)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