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鄉委會選舉中提供及收受利益,廉署拘村代表及委員40多人。(中國、香港)(15/9/2003)



香港廉政公署人員今日大舉出動,搜查多個地點,一共拘捕了41個人,他們被懷疑在近期的鄉事委員會正副主席和執委選舉中舞弊。

消息透露:被捕者多是一些任職村代表的人,事件涉及十八鄉鄉事委員會的選舉。有關方面不排除會有更多人被捕。

飲宴、娛樂唔得,食個餅仔都唔掂

被捕者均以涉及在選舉中有人提供或收受飲宴、餅食及娛樂活動等利益,違反公平宣舉條例。依據香港法例,在所有選舉之中,包括特首的選舉、立法會議員及區議會選舉,甚至包括新界組織的鄉議局、鄉事委員會、以至村代表選舉等,候選人均不能向選民提供任何有形和無形的利益,以免影響選舉的公正。

而一般選民,但不可一時不察,收受具有賄賂性的利益。

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入獄7年

有關法律規定被裁定罪名成立的,若依一般簡易刑事條例起訴的,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入獄3年。若提起公訴,則更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獄7年。

是以無法參加競選或投票人士,必須了解法例,不可疏忽,致為自己惹上麻煩、甚至自陷囹圄。

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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